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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惠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政策
来源:天津滨海高新区 编辑: 浏览:12155 招商优惠政策 2017-01-17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滨海新区区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加快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步伐,构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地,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

1.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天津高新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5年内,安排1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3.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纳税,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实施筑巢计划,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

4.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5.成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新办企业免费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事项,帮助企业落实注册地点与办公场所。

6.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滨海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滨海新区认定后,由滨海新区与高新区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费补助。

7.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享受高新区财政支持,支持额度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每年兑现一次。

8.对成功引入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实施倍增与卓越计划,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9.实施高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倍增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

10.对列入高新区倍增计划、卓越计划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

四、实施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升级

11.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资金补助。

12.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天津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3.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经认定为国家与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14.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区内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开发合作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组织,给予20万--100万的立项资金支持。

15.推动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50%的评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0元。

五、推动载体建设,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16.对高新区范围内一次性新建和拓展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从区外落户高新区建设孵化器的机构,根据其吸引落户企业税收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滨海新区和高新区共同落实。

17.鼓励各级孵化器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年制定孵化器工作目标,根据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孵化载体“孵化事业金”补助。

六、其他

18.本政策与高新区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19.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如迁出高新区的,应退回政策支持资金。

20.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有关政策的,由高新区管委会追回其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21.本政策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2.本政策自201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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